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8月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于2004年1月确认,由南华大学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
第三条 学院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衡阳市。现有红湘、雨母两个校区。
学院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常胜西路28号,邮编:421001,招生咨询联系电话(传真):0734–8160511;监督举报受理电话:0734–8578027。
学院网址:https://csxy.usc.edu.cn 电子邮箱:cszs@usc.edu.cn
第四条 学院办学涉及工学、医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文学和艺术等7大学科门类;学院面向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学院2021年的招生专业16个。招生类别包括普通类、新疆吐鲁番对口援疆扶贫定向和南疆计划。
第五条 学院依据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就业办公室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和统筹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重要政策,决策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校纪委书记、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院成立由南华大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船山学院院领导等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招生决议;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研究制定学院本科招生章程和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校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查处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院招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八条 2021年学院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学院安排不超过我院本科招生计划1%的名额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优质生源多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根据内蒙古有关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文(理)综合四个科目的先后和成绩高低顺序依次录取。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专业服从调剂者则调剂到生源所在省招生计划未录满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对于同分考生的录取规则,如与生源省份排序规则不符,按生源省份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执行。考生填报学院专业志愿时,需满足学院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二条 报考学院设计学类考生,须省统考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录取规则中确定的综合分(综合成绩)计算规则,按照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按投档成绩(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未确定综合分(综合成绩)计算规则,按省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含优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总分相同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省统考成绩高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外语成绩高者。
第十三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学校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教学内容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工作中,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高考政策性加分,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期间的短信平台、电话号码将公布在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官方网站首页,请考生切勿盲目轻信其它信息。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四章 招生专业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南华大学船山学院网站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十八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并对其实施经济资助与成长扶助相结合的“双助计划”,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建立了包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各种专项奖助学金等多种形式的奖励、资助的助学激励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复查发现的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毕业证书及毕业待遇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毕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院将随之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由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红湘校区 ) 湖南省衡阳市常胜西路28号,( 雨母校区 ) 湖南省衡阳市衡祁路228号
官方电话:0734-8160763,0734-863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