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西安财经学院是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干,凸显统计学、财政学、金融学、会计学等学科的优势和特色,以文学、法学、理学、工学、艺术学为支撑,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办学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常路南段2号、西安市翠华南路44号、西安市翠华南路105号、西安市小寨东路64号。学校办学类型:公办。学校国标代码:11560。
第三条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并达到相关规定后,毕业颁发西安财经学院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条例规定标准的毕业生颁发西安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担任,委员包括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体育教学部、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
第六条 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安财经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及考生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组织的专业课统一考试,并且取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颁发的专业课考试合格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有我校的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严格按各省投档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 学校招生的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 文化课成绩不低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专业课成绩合格。
2. 美术类考生: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3. 编导类考生: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4. 对合并批次的省份,文化课成绩合格标准按各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六章 专业水平复核
第十三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相关政策及文件要求,学校对当年度普通本科招生录取美术类专业新生,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水平复核。
第七章 收费、奖贷学金
第十四条 收费:按招生当年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详见学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奖贷学金:奖贷学金制度详见学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常路南段2号,邮编:710100;招生咨询、联系方式:电话029—81556128;西安财经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xaufe.edu.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360号
官方电话:029-8155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