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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2021年09月16日 来源:志愿填报网

总则

根据吉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吉招委字[2021]1 号)精神,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办法,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的自主权,深化高校考试制度改革,加强中高职人才培养衔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依法自主招生,进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选拔自愿接受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结合学校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性质及学历证书颁发


  第一条 学校是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在国家教育部备案,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民办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校。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二条 经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学院2021年分类考试招生面向吉林省内招生。
  第三条 2021年高职分类招生计划由吉林省教育厅确定,如考生生源不足,经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同意后,不足部分则转入学校当年吉林省专科高考统招计划。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录取规则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授课均为英语。
  第六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七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考生参加高考体检不符合相关规定,学校不予录取。
  第八条 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参加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在学籍注册、收费、学生管理、毕业待遇等方面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待遇完全相同。
  (一)对口类
  1.调档比例为105%。
  2.录取控制线由省考试院统一划定,录取规则按省考试院文件要求执行。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省考试院的规定投档。
  3.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级别: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技能、语文、外语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 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另一专业未录满的情况下,择优调剂录取到另一个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则做退档处理。

(二)高职单招
  1.按照平行志愿录取,调档比例为105%。不享受任何加分政策。
  2.学校根据单招计划数和考生成绩综合设定录取控制线,考生成绩由文化素质测试成绩 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文化素质测试由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职业技能测试由学校组织采取“机考”形式进行。
  3.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级别: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技能、语文、外语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另一专业未录满的情况下,择优调剂录取到另一个专业。考生未明确标注同意调剂的,一律视为不服从调剂。
  第九条 已被我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允许参加2021年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学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帮扶政策。
  (一)在校学生可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情况如下:

护理、助产、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为9800元/年;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中医养生保健、中药学、药学学费为9600元年。

第五章 招生监督

第十三条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0435—4586178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mhkkmzyjsxy.com
  通讯地址:吉林省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888号
  联系电话:0435-4382666 0435-4240777

联系人:刘老师
  第十七条 此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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