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政发〔2014〕37号)、《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试院〔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及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和校址
高等学校全称: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4431)
高等学校英文名称:Zhe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pecial Education
校区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27号(杭州小和山高教园区)
第三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颁发证书学校: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颁发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六条 招生模式:采用“高职提前招生”模式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专业4个(含方向),面向浙江省内提前招生计划165名,其中面向普高招生计划115人,单独考试招生计划50名。具体如下:
专业名称 | 高考科类 | 计划数 | 学制 | 学费 (元/学年) | 招生对象 |
特殊教育 (师范) | 普通类 | 40 | 3年 | 6600 | 普高招生考生 |
学前教育 (师范) | 普通类 | 40 | 3年 | 6600 | |
特殊教育 (手语翻译) | 普通类 | 15 | 3年 | 6000 | |
康复治疗技术 | 普通类 | 20 | 3年 | 6600 | |
特殊教育 (师范) | 学前教育类 | 20 | 3年 | 6600 |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
学前教育 (师范) | 学前教育类 | 20 | 3年 | 6600 | |
康复治疗技术 | 医学护理类 | 10 | 3年 | 6600 |
第四章 报名办法
第十一条 报名对象及条件
符合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高职单独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办理当年报名手续的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生。普高招生考生还需符合高中学考成绩为D等(含)以上,综合素质评价应届生为B等(含)以上。
第十二条 网上报名办法。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网上报名时间:3月10日-3月31日16:00前。考生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http://www.zjzs.net)或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www.zcse.edu.cn),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志愿填报
(1)普高招生考生只允许填报一个专业志愿,只参加一个专业的综合测评,报考前请考生务必注意招生计划表格内考生类别中的限制条件。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只能填报与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考试报名一致的科类,即学前教育类可以选择报考特殊教育(师范)专业或学前教育(师范)专业,医学护理类学生只允许报考康复治疗技术专业。
第十四条 网上确认
在浙江省考试院报名系统审核通过的考生须于4月3日—4日16时登录我院招生网(http://zsw.zcse.edu.cn)提前招生系统进行网上确认,并上传身份证扫描件、素质特长项等材料。未进行网上确认的考生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 报名费。我院高职提前招生免交考试报名费。
第五章 考试形式与计分办法
第十六条 普高招生考生考试形式与计分办法
(1)综合成绩计分办法
综合成绩(总分200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合成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综合素质测试80分+素质特长考评20分,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2X科目五门科目成绩组成。2X科目是在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中选择学考等第最优的二门。具体成绩折算方法如下:
学业水平测试(等第) | A | B | C | D |
成绩折算分 | 20 | 17 | 14 | 10 |
(2)入围名单确定
普高招生考生依据考生报考志愿,以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相关科目等第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按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4确定入围考生名单,末位同分者一并入围。若某专业的报考人数未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4,则实际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均入围综合素质测评。
(3)综合素质测评。以“面试”形式进行, 考察学生综合素质及专业发展潜质为主,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招生专业 | 特殊教育 (师范) | 学前教育 (师范) | 特殊教育 (手语翻译) | 康复治疗技术 |
考试内容 | (1)形象气质;(2)口语表达;(3)教师素养与潜能; (4)素质特长等方面 | (1)形象气质;(2)口语表达;(3)教师素养与潜能; (4)素质特长等方面 | (1)形象气质;(2)职业素养;(3)口语表达等方面 | (1)专业认知; (2)专业潜质与沟通表达能力; (3)专业精神; (4)身体素质与特长等方面 |
第十七条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考试形式与计分办法
(1)综合成绩计分办法
综合成绩(总分200分)=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折合成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综合素质测试80分+素质特长考评20分,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按限报科类对应的浙江省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折算,即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满分300分)按“职业技能考试成绩/3”方式折算,满分成绩折算为100分。
(2)入围名单确定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依据参加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技能操作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按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5确定入围考生名单,末位同分者一并入围。若某专业的报考人数未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5,则实际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均入围综合素质测评。
(3)综合素质测评。以“面试”形式进行。考察学生综合素质及专业发展潜质为主,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招生专业 | 特殊教育 (师范) | 学前教育 (师范) | 康复治疗技术 |
考试内容 | (1)形象气质; (2)口语表达; (3)教师素养与潜能; (4)素质特长等方面 | (1)形象气质;(2)口语表达;(3)教师素养与潜能; (4)素质特长等方面 | (1)专业认知; (2)专业潜质与沟通表达能力; (3)专业精神; (4)身体素质与特长等方面 |
第十八条 素质特长分赋分说明如下:
素质特长加分佐证材料须在网上确认时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同时符合多个项目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不得累计,每位考生最高素质特长分值不超过20分。考生素质特长分须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确认。具体加分详见下表:
项目 | 等级 | 奖项 | 分值 | 备注 |
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竞赛 | 省级及以上 | 一等奖 | 20分 | 限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或科技创新竞赛 |
二等奖 | 15分 | |||
三等奖 | 10分 | |||
地(市)级(含)及以上 | 一等奖 | 15分 | ||
二等奖 | 10分 | |||
三等奖 | 5分 |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时根据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按1:1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按1:3比例确定“备录取考生”。学校一轮录取结束后,不足计划根据备录顺序递补。
第二十条 同专业考生总分相同时,普高招生考生依次按综合素质测试分,学考科目总分,学考语文、数学、英语分数,特长分进行排序;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依次按综合素质测试分,职业技能考试折算成绩,职业技能理论、技能成绩,特长分进行排序。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实际参加综合测评考生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情况,则按实际参加综合测评考生90%的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小数点四舍五入计算),不递补备录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录取情况。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状态后方可登陆服务平台选择。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院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我院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
第二十四条 录取考生名单公示。录取考生的信息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招生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已录取考生不得参加当年高考;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不影响其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院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特殊教育、学前教育专业还应符合《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学生入学后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检不合格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院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录取。选拔录取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1- 86462137。
第二十八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按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明确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27号
官方电话:0571-864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