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山西传媒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西传媒学院
学校代码:14434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形式:全日制
办学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高校新区文华街125号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学校招生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的原则,根据发展规划、人才需求、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生源数量、质量和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主管部门下达,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五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不录取患有无法完成学业或严重影响学习的疾病的考生。
第六条 不限制外语语种,入校后开设的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七条 投档比例执行各省份相关文件规定。按平行志愿投档的,一般控制在105%以内;按顺序志愿投档的,一般控制在120%以内。
第八条 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在内蒙古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九条 文理类(包括综合改革省份)录取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参考单科成绩排序,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综合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综合成绩。
第十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
1、动画、数字媒体艺术、摄影、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和环境设计专业使用各省美术类统考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甘肃和北京使用校考成绩,进档考生按校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使用各省播音主持类统(联)考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3、表演专业在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和甘肃使用校考成绩,按进档考生校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使用各省影视表演类统(联)考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甘肃和北京使用校考成绩,按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使用各省广播电视编导类统(联)考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5、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使用各省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类统(联)考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6、音乐表演专业开设声乐、钢琴两个招考方向,分别使用各省音乐(声乐、钢琴)类统考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7、录音艺术专业在山西使用校考成绩,按进档考生校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省份使用各省音乐类统考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8、舞蹈编导专业使用各省舞蹈类统考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根据男女计划1:1的比例,按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9、艺术类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时,使用特征成绩(含政策加分),艺文艺理统一排队。对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参考单科成绩排序,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综合成绩;按专业成绩录取时,对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特征成绩、语文、数学、综合成绩。
10、艺术类校考专业涉及省级统考,考生须参加相应专业的省级统考并合格。
第十条 浙江、上海等高考改革省份招生各专业对考生考试科目要求不限。江苏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山西省内“专升本”录取执行山西省录取规则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新生录取通知书授权签发人为校长李伟。
第十二条 各项收费严格执行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标准。学费、公寓管理费按学年收取。
第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含竞赛优胜奖、科研创作奖和学习进步奖)和爱心助学基金等。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规定组织入学资格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学习四年期满后,成绩及各项考核合格,颁发山西传媒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山西传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51)2772155、2772156、2772157
招生网址:http://zsw.arft.net
电子邮箱:sxcmxyzsb@163.com
学校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高校新区文华街125号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西传媒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或各省份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或各省的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