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招生工作在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华德学院
办学类型: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前身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307。
第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我校经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并
符合毕业条件,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哈尔滨华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学校还建立了国际合作交流中心,为学生赴国外深造、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科和专科层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政策
第六条 我校2015年招生层次为全日制四年制本科和三年制专科。
第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第八条 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招收以英语授课为主,俄语专业以俄语授课为主,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第九条 我校对有艺术、体育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或实施细则,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成绩及所填报志愿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对实行平行志愿的招生省份,按相关省的投档比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分录取,专业之间不设级差。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拟录专业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所报专业无法满足时,若本人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后,按照艺术类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中职类考生以专业大类,按高考成绩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
第四章 学费及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当年批复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缴费上学,按学年缴费注册。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自愿参加校企“订单式”联合培养,按就业订单培养协议收取培训费。
第十八条 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校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学校还设有台达奖学金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批准之日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处。
哈尔滨华德学院
二O一五年四月
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288号(地铁二号线终点站)
官方电话:0451-88128888,0451-88128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