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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2015年05月08日 来源:志愿填报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性质、层次、类型与住所。

  学院中文名称: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

  学院英文名称:Orient Science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国标代码:12653;

  办学层次:本科;

  学院性质: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经国家教育部审定的首批全日制本科层次的学院;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学院住所:位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芙蓉区农大路一号。

  第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者,颁发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毕业后享受国家普通本科毕业生待遇。

  第四条 学校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31-84618084(兼传真);

  监督电话:0731-84618013;

  招生网址:zs.hunau.edu.cn;

  学院网址:www.hnaues.com;

  邮政编码:410128。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由母体学校相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母体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并实施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由母体学校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

  第八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文件精神实施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的管理。

  第九条 2015年学院有28个本科专业面向全国15个省(市、区)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条 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单科成绩需达到90分;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但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以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为宜。

  第十一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人数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二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学院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德智体美各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四条 调档比例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业志愿确定原则

  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分数级差确定(生源省有特殊要求的按该省规定),专业间级差不超过2分。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分布设定专业投档级差,尽量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可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到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投档分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中共党员、三好学生及英语成绩高者;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

  学院美术类专业和体育专业只招收湖南考生。凡报考学院美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高考和省专业联考;在政治思想考核和体检合格,文化和专业均达到相应控制线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按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精神,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各专业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奖、贷、助、勤、补等多渠道较完善的资助体系。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采取勤工助学、特困补助等措施予以资助。学校倡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湖南农业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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