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大学科技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贵州大学科技学院
第四条 院校代码:13649
第五条 学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霞晖路贵州大学南校区(邮政编码:5500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上级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十三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协调下,学院可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没有级差要求。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未填报且学院未录满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学院将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招收的学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语种要求仅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语种。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规定予以认可。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考试要求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所在省级招办的要求,报名参加所在省2017年艺术类相关专业规定的统一考试并获得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
2.成绩认定
(1)文化成绩
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关艺术类专业本科最低录取投档线。
(2)专业成绩
贵州省内考生以贵州省各艺术类相关专业的统考成绩为准;省外生源认可考生所属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类相关专业考试的统考成绩(未组织统考的,认可贵州大学在该省组织的艺术类相关专业的考试成绩)。
3.录取原则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即优先满足专业成绩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按照“志愿优先”原则确定专业;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奖励、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费按照贵州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省(市、区)招生报及招生报考指南)。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为优秀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竞赛优秀奖学金、科技创新优秀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考研奖学金、优秀团队奖等。此外,学生还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等。
第七章 毕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办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霞晖路贵州大学南校区
邮政编码:550025 咨询电话:0851-86803268
电子邮箱:kjxyzsb2001@163.com
学院网址:http://cst.gzu.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大道
官方电话:0854-7061500,0854-706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