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恒星科技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恒星科技学院
学校代码:1301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
第六条 学校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录取纪检监察组,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九条 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有关省份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报考条件,具有相关专业技能,身体健康,无色盲者均可报名。
第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我院认可各省(市)美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
第十二条 我校英语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空中乘务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女生163cm-175cm、男生172cm-185cm;
体重(kg)=「身高(CM)-110」±「身高(CM)-110」×10℅;无色盲、色弱,单眼裸视力达到0.5以上,矫正视力达到1.0以上;体型匀称,身体裸露部分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传染性疾病史,皮肤白皙;五官端正、气质良好。
第十四条 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执行,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1. 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分数。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语、数、外三科成绩总分高的考生。
2. 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对于进档的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或专业志愿确实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退档。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分专业计划数对投档考生分配招生专业。
3. 艺术专业录取规则:山东省艺术类考生按照《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1)山东省美术类统考批本科、专科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按综合分投档录取,综合分折算办法为:按专业成绩占 70%,文化成绩占 30%。
(2)山东省舞蹈表演专科、本科使用省统考成绩,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录取。
(3)山东省音乐学本科专业使用山东师范大学联考成绩,联考成绩合的考生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录取。
(4)山东省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本科专业使用山东师范大学联考成绩,联考成绩合的考生按照综合分投档录取,综合分折算办法为:按专业成绩占30%,文化成绩占 70%。
(5)山东省影视摄影与制作本科、专科专业使用省统考成绩,按综合分投档录取,综合分折算办法为:按专业成绩占 30%,文化成绩占 70%。
(6)安徽省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舞蹈表演本科专业、影视摄影与制作本科专业实行校考,考生必须取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7)新疆舞蹈表演本科专业、影视摄影与制作本科专业实行校考,考生必须取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8)吉林省影视摄影与制作本科专业实行校考,考生必须取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空中乘务专业计划列在普通文理类,按照普通文理类投档录取,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须符合我校报考条件。
6.其他省份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不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情况下,使用生源省份相关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进档后,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7.考生如对专业分配有疑问,由我校负责解释。
第五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条 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青岛恒星科技学院。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及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恒星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考生咨询电话:0532-86667370 、86667360
录取咨询电话:0532-86667366
传真:0532-8666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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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 邮编:266100
山东省青岛市九水东路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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