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外贸职业学院人才培养和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301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青岛北校区: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201号
青岛南校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62号
泰安新校区: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金牛山路57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条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综合考察考生德、智、体、美等素质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四条 录取新生的健康标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的规定执行。
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除达到上述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年龄不超过20周岁;女生身高163—175cm;男生身高173—185cm;矫正视力不低于0.4,无色盲、色弱、斜视;五官端正,肤色好,身体裸露处无明显疤痕、斑点等;形体匀称,步态自如,动作协调,无明显“X”形腿、“O”形腿;无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无各类慢性疾病;听力正常,口齿清晰,无口吃、口拙等,中英文发音基本标准。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1.志愿设置和投档录取原则: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政策执行。
2.对符合增加分数或降低投档要求的考生,按有关照顾政策录取。
3.对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同一专业志愿内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安排专业。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4.当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综合考虑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
5.山东省春季高考招生专业:按专业类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技能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6.通过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信息网、查询电话、学院网站对外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七条 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考生体检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录取后我院组织进行身体复查。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其本人身体状况不符者,将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201号
邮政编码:266100
咨询电话:0532-55761001 55761002
招生监督电话:0532-55761268
学院网址:www.sdwm.cn www.sdwm.edu.cn
电子邮箱:sdwmzsb@126.com
招生咨询QQ群:1079902685
青岛北校区: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201号,青岛南校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62号
官方电话:0532-55761001,0532-557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