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山东省2019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山东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全国高考统一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324。
第五条 学院地址: 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邮政编码:266555。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高职(专科)、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条 学院基本情况: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为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首批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职业院校实习管理50强、山东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立项单位、山东省文明单位、青岛市首批品牌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立项单位。学院坚持“立足区域、辐射全国、面向世界”办学定位,积极、主动站在服务国家战略前沿,紧紧围绕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精准发力。下设海尔学院(机电学院)、海信学院(信息学院)、生物与化工学院(海湾学院)、旅游学院、商学院、教育学院、艺术学院等七个开展全日制学生人才培养的二级学院,现有教职工760余人,全日制高职在校生11000余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九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考生申诉电话:13361295202。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程序和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严格执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我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1.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比例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各专业录取按照“分数级差”的原则,第1-2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为3分,第2-3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为1分,其它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为0分;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综合考虑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如果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其它录取规则要求,我院按其要求执行。
3.严格执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加(降)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定。
4.美术类专业仅限山东省考生报考,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考生综合成绩(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确定录取专业。
5.音乐教育专业仅限山东省考生报考,认同所有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合格成绩,录取时按考生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往低分录取。
6.山东省春季高考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7.各专业录取若出现同分情况,则按考生高考成绩位次择优录。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及新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由省招生考试院招生信息网、学院招生咨询网对外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
1.学费:
类 别 | 收费标准(元/每生·年) |
文史类专业 | 4800 |
理工类专业 | 5000 |
艺术类专业 | 7000 |
服装与服饰设计、动漫制作技术专业 | 5000 |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 12000 |
校企合作专业 | 8000-9600 |
2.住宿费:根据学院公寓住宿条件不同,按 500、600、800、1000元/每生·年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学院建有 “奖、免、助、贷、补”资助体系。设立0532-86105596资助服务热线,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置“绿色通道”,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积极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建立校内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在积极帮助学生申请山东省高校“爱心扬帆工程”资助、山东省毕业生求职补贴等各级、各类资助补贴的同时,在校内建立了“爱心超市”等,努力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招生省份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各省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0532-86105300、86105200,网址:www.qtc.edu.cn。
二级学院名称 | 咨询电话 |
海尔学院(机电学院) | 0532-86106036 |
海信学院(信息学院) | 0532-86105637 |
生物与化工学院(海湾学院) | 0532-86105587 |
旅游学院 | 0532-86105301 |
商学院 | 0532-86105279 |
教育学院 | 0532-86101323 |
艺术学院 | 0532-86105253 |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www.sdedu.gov.cn;http://gaokao.chs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