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2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广从北路72号;邮政编码:5109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结)业并颁发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毕(结)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安排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为了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计划为本科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生源和分数线以上考生投档情况,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适当使用本科预留计划录取已投档并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含美术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无排位分省份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艺术类统考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广东省艺术类统考的分数合成方式及同分点考生排位原则:美术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统考成绩占60%)排序情况进行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广播电视编导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文化课成绩占60%、术科统考成绩占40%)排序情况进行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60%+术科统考成绩×2.5×40%。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艺术类校考专业(摄影、播音与主持艺术、数字媒体艺术、戏剧影视导演、广播电视编导)录取规则:根据专业测试成绩,发放相应“专业测试合格证”。取得合格证的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可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在思想政治考核合格、体检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省规定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测试成绩(不分文理)择优录取,在专业测试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报考本校艺术类(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的考生按规定参加考生所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统考(术科分);我校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统考成绩(术科分)。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内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考生,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内报考我校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类)的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专业需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体检要求:声带状况良好,口腔等各发音器官无缺陷,矫正视力4.8以上。(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男生身高低于4250px、女生身高低于3950px的考生慎重报考,请色弱的考生慎重报考)。摄影专业体检要求: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色弱的考生慎重报考。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体检要求:矫正视力4.8以上(因本专业涉及影视特效制作、影视后期制作、动态图形设计、界面交互设计等专业性极强的课程,需要考生对色彩有敏锐的感知力,因此,请色弱的考生慎重报考)。戏剧影视导演专业体检要求:听力正常(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色弱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英语、商务英语、汉语言文学、传播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电子商务、会计学、财务管理:29800元/学年;风景园林、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39800元/学年;播音与主持艺术、摄影、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戏剧影视导演:49800元/学年。
住宿费:六人间3000元/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者可申请:1.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金额为8000元/学年。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为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3.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下发名额发放国家助学金3000元/学年。4.学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2500元/学年、二等奖1500元/学年、三等奖800元/学年。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招生监察小组
联系人:林伟初
监督电话:020-87988663
传真:020-87975122
电子邮箱:hnzjzsb@163.com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00-12623
传真:020-87975122
电子邮箱:hnzj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scauzhujiang.cn/
招生网址:http://www.scauzhujiang.cn/zsb/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9年4月8日由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委托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招生工作处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广从北路2004号
官方电话:020-8797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