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行政和从严治招的要求,规范武汉晴川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武汉晴川学院”(原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是经教育部(教发函 [2006]93 号)批准成立的一所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国标代码为:13188,湖北省代码为:1228,外省招生代码以各省公布的为准。
第三条 学校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华科技产业园玉屏大道9号(邮编:430204)。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型有:艺术类本、专科,文、理类本专科。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开展研究生教育。
第五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六条 学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对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做出决策。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建立招生工作第三方监督机制,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和调档比例,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则从高分到低分调阅第二志愿的考生档案。
第十一条 优录考生按投档总分参与排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各种竞赛中获奖、有小发明创造、有文艺或体育特长的考生及我校优质生源基地考生。
第十二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志愿优先,再分数优先的原则。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满足,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满足,若服从调剂,则安排在其它相近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三条 我校认可各省艺术类统(联)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联)考成绩必须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省内考生:对专业和文化成绩双过线的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择优录取。其中,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合后的综合分排序,综合分计算方法为:[高考文化成绩(加优录分)×40%+专业成绩×60%]×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之和的综合分排序,综合分计算方法为:[高考文化成绩(加优录分)+专业成绩],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相同则按语数外顺序单科成绩从高到底录取。
省外考生:凡我校组织了专业考试的,须达到我校专业合格成绩,在文化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同分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继续同分按语数外顺序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我校未组织专业考试的,认可考生所在省(市、区)艺术类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按专业大类培养,第二、三、四学年根据学生成绩和兴趣,分专业培养。
第十五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不限男女比例,但某一专业若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则在同等条件下适当考虑所占性别比例小的考生。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七条 凡填报武汉晴川学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退档。
第四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对违规报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对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为国家、社会、学校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积极的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获得晴川奖学金;学校为特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武汉晴川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武汉晴川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